孕期劳动合同到期,公司能解除吗?2026 法律要点

厘清“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”三期女职工的合同保护:期满应顺延至情形消失,但并非绝对不能解除,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例外。

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内,劳动合同保护是明确的,但也要看清边界。 一、基本原则:合同期满应顺延 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 42 条、第 45 条,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(“三期”)内的,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 40 条(无过失性辞退)、第 41 条(经济性裁员)解除合同;即使合同期满,也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。简单说:孕期合同到期,自动顺延到哺乳期结束。 二、并非绝对不能解除 若女职工存在《劳动合同法》第 39 条情形(如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、严重违纪、严重失职等),单位仍可解除。例如试用期内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,可以辞退。但“以怀孕为由”解除,绝对违法。 三、产假与待遇(2026 仍适用) 国家基础产假 98 天,多地延长至 128–188 天不等;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。合同顺延期间,社保、工资照常。 四、违法解除的后果 单位违法解除,女职工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,或要求支付赔偿金(2N)。维权路径:先协商,再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。 提醒:保留孕检证明、合同、工资流水、解除通知等证据,遇事先咨询 12348 或工会法律援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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